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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天津】2021年7月起“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限行

摘要: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天禁止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注册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进入我市行政区域以内(除高速公路)道路通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8〕26号),坚决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降低营运车辆污染物排放水平,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采取如下限制通行措施。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由于使用年限长、强度大、载荷高,超标排放问题突出,1辆国三重型柴油货车排放的氮氧化物、颗粒物相当于约200辆小轿车,是影响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对于我市打赢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20年4月30日,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组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要求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柴油货车淘汰工作。

我市目前正全面推进2013年底前注册登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工作,将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提前淘汰任务,为我市出台限制通行政策提供了基础。

2013年底前注册登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除此之外的车辆以及军队、武警车辆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违反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通行限制通告规定行使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使”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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